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林振雄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分別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提所有書證原本到院;請查報原證一、二所示之讓渡證明書於書立交付被告時,各書立幾份?是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部分:依被告所不爭執之原證四「現金簽收單」內已載明被告要「退還」讓渡證明書等語,請被告陳報何以被告手中仍持有104 年11月30日庭期所提出之讓渡證明書影本(相當於原證二)之正本?並陳明另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