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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 原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振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林振雄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分別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提所有書證原本到院;請查報原證一、二所示之讓渡證明書於書立交付被告時,各書立幾份?是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部分:依被告所不爭執之原證四「現金簽收單」內已載明被告要「退還」讓渡證明書等語,請被告陳報何以被告手中仍持有104 年11月30日庭期所提出之讓渡證明書影本(相當於原證二)之正本?並陳明另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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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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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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