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 訴 人 被 告 林振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