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登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枷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宇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萬2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