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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陳得利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訴人
江耀勳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何秀菊
法定代理人
徐文星
法定代理人
徐裕翔
法定代理人
徐嘉穗
法定代理人
謝婷安
法定代理人
蘇瑞東
被上訴人
楊萬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621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91.75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楊萬慶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 元+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 萬6,703.2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楊萬慶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15 元=1 萬585 元+87萬3,036 元=88萬3,6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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