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 上訴人
- 江耀勳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誠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何秀菊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星
- 法定代理人
- 徐裕翔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穗
- 法定代理人
- 謝婷安
- 法定代理人
- 蘇瑞東
- 被上訴人
- 楊萬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621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91.75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楊萬慶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 元+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 萬6,703.2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楊萬慶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15 元=1 萬585 元+87萬3,036 元=88萬3,6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