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 原告
- 楊萬慶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珏村
- 被告
-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珮衿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貴
- 複代理人
- 李俊銘
- 被告
- 何秀菊
- 被告
- 江耀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芝荃律師
- 被告
- 徐文星
徐裕翔
徐嘉穗
謝婷安
蘇瑞東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前,應更正補充「甲、程序方面:被告何秀菊、徐文星、徐裕翔、徐嘉穗、謝婷安、蘇瑞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乙、實體方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