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真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訴外人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來公司)承攬「李茂盛生殖醫學中心新建工程」後,將其中2樓及4至9樓油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包予原告施作,兩造成立 油漆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施作範圍為該醫學中心2樓及4至9樓,工程款依原告施作面積按下列單 價(連工帶料)計算:①上漆(天花板)每坪新台幣(下同)1,100元、②上漆(牆壁)每坪750元、③烤漆每才150元 、④仿古每尺250元、⑤批土AB膠(天花板)每坪600元、⑥批土AB膠(牆壁)每坪120元。施工完成即依施作數量予以 請款,並於系爭工程施工地點(台中市昌平路)由被告當場給付予原告。原告自約定動工日即民國104年4月27日開始進場施工,為達成被告公司進度要求,於施工期間內數度自公司外部調度人力,被告雖派工地主任黃風基定期到場視察,並於視察後在每日施工估價單上簽名,惟原告於104年6月間請款時,被告竟以原告所報派工人數浮濫虛報,而不願給付應付之工程款項,更於同年6月25日通知原告不用再進場施 工。 ㈡原告已依約施作完成如附表所示各樓層施作項目及施作面積,被告應給付原告總工程款應為3,353,444.6元,惟被告僅 給付752,565元,尚餘2,600,879.6元(計算式:3353444.6 -752565=2600879.6)未給付予原告。原告轉包下包部份為天花板、牆面等批土油漆工程款344,218元,其餘部份均由 原告自行糾工施作完成。原告於本件暫僅請求被告應支付原告2,470,581元,就超過2,470,581元部分工程款保留請求權。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承 攬報酬。 ㈢又「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被告 實際負責人黃風基於104年6月25日通知原告停止施作,致原告無法繼續完成工作,依民法第511條規定,被告應賠償原 告因終止系爭契約所生之損害,即原告已完成施工之報酬 2,470,581元。又縱被告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解除系爭承攬契約,被告亦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返還其所受領如附表所 示原告施作完成之勞務價額2,470,581元。 ㈣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⒈原告係因被告實際負責人黃風基於104年6月25日逕自通知停止施作,致系爭工程未能全部完工,因此無法進行「驗收」,被告所提出被證4之照片皆為原告工作進行中之照 片,既然係工作進行中,自屬工作尚未完成之狀態,其中編號18照片僅顯示工具在照片中,無法證明原告有何工法錯誤。 ⒉被告所提出被證2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驗收審核表單(下稱 系爭審核表單),係被告實際負責人黃風基與原告於104 年6月初至6月中旬間所簽署,其中2樓、5樓、6樓「批土 、AB膠」記載「待確認」,係因被告對原告施作坪數丈量後認定有部分落差,須待黃風基確認坪數。惟系爭審核表單簽署後,黃風基拒與原告確認施作坪數,被告所辯原告未承攬2樓、5樓、6樓「批土、AB膠」尚非屬實,原告承 攬施作工程範圍係2樓及4樓至9樓。 ⒊原告確有施作系爭工程之事實,業經證人黃風基證稱:除未完成部分外,其他部分有油漆等語。又證人趙元偉證述:施工時未聽過黃風基向原告表示施工方法不對,需重作;退場時,4樓已噴完漆面,6樓有作研磨,有沒有噴漆不確定,5樓及7至9樓烤漆部分原告有先做,2樓已批土完成,不知有無研磨等語。另證人何春足亦證述:原告已施作完成等語。至證人黃風基雖稱:原告施工品質不佳,未完成施工等語,惟證人黃風基乃被告法定代理人許惠真之夫,並為被告之實際負責人及實際監工之人,其證詞自係迴護被告,故其就不利原告部份之證述,應屬袒護被告之詞,不足為憑。 ⒋被告雖否認原告有以原證1、原證2請款,惟被告實際負責人黃風基於本院承諾提出相關施作之請款單據,事後竟未予提出,則被告並不否認原告有施作系爭工程,且依原證1、原證2請款單請領752,565元工程款之事實,不容被告 以估價單僅為原告製作,率予否認。被告否認先前請領工程款之模式,又拒不提出請款單,希冀以此免除其付款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⒌被證2即系爭審核表單雖有記載「油漆需與樣品間上列單 位驗收才可請款」,但系爭工程係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片面終止或解除,此業經被告自認在卷,系爭工程無法驗收,係因被告不當作為所致,自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不得以該約定作為拒絕付款之理由,否則即有違誠信。再者,被告所稱全部工程均需以噴漆方式為之,惟被告所請接續施工之證人曾明輝證稱:未全以噴漆方式為之等語,足見兩造並未約定以噴漆方式為施作工法,被告所辯不足採。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70,5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於104年3月24日與上來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施作「李茂盛婦產科興建大樓室內裝修工程」,承攬範圍含1樓至4樓裝修工程(含油漆工程)、5樓至9樓油漆工程及零星修繕工程。嗣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予原告施作,依系爭審核表單所載,原告承攬範圍為「4樓油漆原天花壁面嬰兒室造型( 含天花板、牆壁之乳膠漆及嬰兒室造型之烤漆)」、「5樓 嬰兒室造型烤漆」、「8樓批土AB膠」、「9樓天花壁面仿古烤漆」、「7樓天花壁面仿古烤漆」,並約定施工品質需與 樣品間相同,計價方式為連工帶料,油漆部分天花板每坪1,100元、壁面每坪750元,烤漆部分每才150元,且經上來、 聯鋼、設計師、院方等單位驗收合格,原告方能請款。 ㈡依原告簽認之系爭審核表單記載,兩造約定施作之範圍為:①四樓之天花板、牆壁壁面、嬰兒室烤漆;②五樓嬰兒室烤漆;③七樓天花板、牆壁壁面、仿古烤漆;④八樓批土AB膠;⑤九樓天花板、牆壁壁面、仿古烤漆。至於2、5、6樓之 批土、AB膠部分,僅記載待確認,被告並未承諾轉包予原告施作。而原告承攬4、5、7、8、9樓部分非但施工品質低劣 、粗率,損害其他承包商已完成部分,影響施工整體進度,甚至在其承攬工程範圍尚未完工之時,又再命工人施作2、5、6樓批土、AB膠,然原告於2、5、6樓批土、AB膠之施工品質仍拙劣不堪,徒增被告及其他施工包商之困擾,無一處可用,被告只得依民法第503條規定,於104年6月25日對原告 解除系爭契約。原告就系爭工程施作工法錯誤、工人懶散,造成施工品質低落、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經被告派駐現場之經理黃風基數度請求原告改善,原告拒絕改善,導致施工現場遍地瑕疵,慘不忍睹。被告雖念在完工日期緊迫,一再給原告補救機會,惟原告仍無法提供符合要求之施工品質,完全無法通過上開驗收單位驗收,被告經理黃風基遂於104年6月25日通知原告解除契約。104年6月25日已接近約定完工期限,惟原告所作工項部分仍無法依樣品間之品質完成驗收,甚至有甚多須改善部分,經被告一再請求原告改善,原告雖一再保證會完成,惟仍無法達到預定品質。被告於104年6月25日會議中遂再次要求原告需切實改善缺失,並按時完工,並給予原告10日之改善期間,否則被告將與原告解除契約;而從該日之後,原告雖尚有陸續派工施作,被告未曾阻擋,然原告亦陸續將其所留工具物品撤離,最後不待被告表示即自行離開工地現場,未再繼續施作,顯係原告自知無能完成工程項目而與被告合意解除契約。 ㈢系爭契約約定被告付款條件為「油漆工程品質需與樣品間之品質相符」、「經上來、聯鋼、設計師、院方四單位之驗收合格」,惟原告施工未達樣品間之品質,其施工無法通過驗收,原告既未完工,則原告依承攬關係及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顯無理由。至於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 每日施工估價單」上,雖記載其所進行之工程均有完工等語,然此係原告自行製作未經被告簽認之文書,不具備任何證明力。又第13頁至第16頁之估價單,係原告向被告報告施工內容及出工人數之文書,此與被告是否完工無關,縱黃風基有於該估價單上簽名,亦無法證明原告已完成符合樣品間品質之面積為何。另原告所提原證3「完工照片」,甚多未完 工,且原告承包工程範圍極大,僅數張照片實無法證明業已完工。 ㈣原告所承作之油漆工程,不論是乳膠漆或烤漆工程,需經過下列工法及程序:⑴填縫:油漆施工需先將木板隔間、水泥隔間材料的縫隙,以AB膠填滿,上漆時才會平整。⑵批土:填縫後,為使材料容易上漆及平整,需經批土,由師傅將調配好的土漿均勻抹在批刀上,再慢慢、均勻的塗抹在原材料上。⑶研磨:批土後表面仍會有不平整之處,故須進行研磨;若研磨後批土層過薄,則需再次進行批土、研磨之作業,至達到完全平整之狀態。⑷二度底漆:正式上漆前,需先上一層底漆,此為二度底漆,此層漆面較為粗糙,但有利於面漆之附著,二度底漆較不平整處會再進行研磨,平整後此部分工序方屬完成。⑸面漆:不論是乳膠漆或烤漆工程,此均為最後一道手續,完成後方可完工報驗並請款。乳膠漆上漆時,需以「噴漆」方式為之,油漆顆粒較細,且不會造成上漆不均勻。原告未依上開施工方式,此由原告施工照片可證:⑴上漆不確實,需進行補漆,如被證4照片1至5所示。 ⑵工法粗糙,致上漆後凹凸不平,如被證4照片6至8所示。 ⑶上漆時未針對周圍物品進行包覆,致油漆噴濺未清,如被證4照片9至17所示。⑷被告上乳膠漆時竟以滾筒方式進行,未以噴漆方式處理,如被證4照片18所示;牆面仍是凹凸不 平,如被證4照片19所示。另原告施作品質不佳,被告另覓 工人接續施作工程,業據證人蔡勝存、曾明輝證述明確,並有曾明輝提出估價單為證。 ㈤縱認被告係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單方終止系爭契約,被告 亦否認原告主張民法第511條之損害,原告就其損害應負舉 證責任。況原告施工品質不良,被告須另外僱工磨除原告施工不良之處,並重新施作天花板、壁面之油漆、烤漆等,業據證人蔡勝存證述明確,顯見原告所稱完工部分,被告均無法使用,反而增加被告之損害。證人何春足雖證稱:被告可於104年7月5日期限內完工等語。然證人蔡勝存:系爭工程 每層約200坪,5至9樓共有50個套房,原告只有5個工人,我一直叫原告增加工人,但原告都沒有增加,所以原告一定無法完成,後來我們是有50個工人做了2個月還要都夜班才完 工的等語,足見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顯無可能如期完成承攬工作,被告於104年6月25日依民法第503條規定通知原 告解除承攬契約,原告自無任何「就其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可言。 ㈥證人趙元偉雖證稱:原告已完成部分樓層之烤漆、油漆或已做好批土或研磨之步驟等語;但證人趙元偉亦稱系爭工程中非屬其所負責之工作範圍,並未仔細觀察該等工程之施作品質是否確實符合要求;且就5樓部分原告烤漆是否已經完工 ,證人趙元偉先稱:離場時5樓接縫補土工作尚未完工,仍 是半成品狀態,卻又極力證稱當時5樓烤漆、油漆已經完成 ;證人趙元偉所述,難以採信。再者,證人趙元偉僅施作接縫補土,縱其負責部分確有施作,亦無從認原告已完成達樣品間品質之成品。原告既無「已完成之工作」,亦無「就其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原告無從依民法第511條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㈦另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解除契約所得主張返還所受領勞務之價額即為2,470,581元,被告否認之,原告應就其主張負舉證 之責。原告所提工程款計算明細表中主張之各樓層坪數、才數等面積,均未舉證證明,顯難採信。又原告所提施作項目及施作面積表中,有部分樓層(如4樓、7樓)將「批土、AB膠」與「上漆」分別陳列並計算坪數,然「批土、AB膠」本屬油漆工程工序之一,若兩造約定由原告完整施作該樓層牆壁或天花板之油漆項目,「批土、AB膠」即含括在「上漆」項目之中,自不可能分別計列並分別計價,原告竟將「批土、AB膠」與「上漆」分別陳列並計算坪數,顯不足採。 ㈧原告施作部分未能達約定品質,且未能通過驗收,原告所請接手廠商尚須將原告施作部分磨除,原告施作部分對被告根本毫無價值,自不能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或賠償其損害。況被告已領取工程款752,565元,系爭契約解除後,被告亦以 該752,565元予原告請求不當得利或回復原狀之請求抵銷, 是原告對被告已無任何請求權存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向被告承包「李茂盛生殖醫學中心」新建工程之油漆工程,原告承攬範圍兩造無爭執者為:4樓油漆(天花板、壁面)、嬰兒室造型,5樓嬰兒室造型烤漆,7樓天花、壁面仿古烤漆,8樓批土AB膠,9樓天 花、壁面仿古烤漆。 ⒉系爭契約工程款以連工帶料按下列單價實作面積計算:天花板每坪1,100元、壁面每坪750元、烤漆每才150元、仿 古每尺250元、天花板批土AB膠每坪600元、壁面板批土AB膠每坪120元。 ⒊兩造約定完工期限為104年7月5日。 ⒋兩造約定施工品質需與現場各樓層樣品間之品質相同,並經上來、聯鋼、設計師、醫院方驗收才可請款。 ⒌被告已給付工程款752,565元。 ⒍原告於104年6月25日即未再進場施工。 ㈡爭點: ⒈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範圍? ⒉被告於104年6月25日係單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兩造於 104年6月25日合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⒊原告於104年6月25日前施作部分,符合樣品間品質之施工項目面積為何? 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70,581元,有無理由? ⒌原告請被告給付因終止契約而生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⒍原告依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勞務價額,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系爭工程,其中4樓油漆(天花板、壁面)、嬰兒室造型,5樓嬰兒室造型烤漆,7樓天花、壁面仿古烤漆,8樓批土AB膠,9樓天花 、壁面仿古烤漆;工程款以連工帶料按實作面積計算,油漆天花板每坪1,100元、油漆壁面每坪750元、烤漆每才150元 、仿古每尺250元、天花板批土AB膠每坪600元、壁面批土AB膠每坪12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經原告簽名系爭 審核表單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28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承攬範圍: 原告主張承攬範圍除上開4、5、7、8、9樓之範圍外,尚有2、5、6樓批土AB膠,此雖為原告所否認,然證人黃風基證稱:原告有請代工去做2、5、6樓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219頁背面),另證人趙元偉亦證稱:我負責施作4至6樓接縫補土,我看到原告做了2、4至9樓,2樓批土是原告發包給員林一對父子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3頁背面),原告既有僱工至2、5、6樓施工,足見該部分亦在原告承包範圍,否則原告 何以會派員至該樓層施工,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採信。 ㈢系爭契約業經被告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 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6月25日通知原告停止施工,被告已單方終止系爭承攬契約,被告亦不否認有於104年6月25日通知原告停止施工,惟辯稱係於104年6月25日通知原告解除系爭承攬契約,然被告就其於104年6月25日係依民法第503條向 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未舉證證明,是原告主張被告係終止系爭承攬契約,應屬可採。而被告既未舉證證明係向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故被告辯稱於104年6月25日係依民法第503條規定對原告解除系爭承攬契約,應不足採。 ㈣原告未舉證證明施作完成之面積: ⒈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並有明文。又「 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次按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耗費勞力與鉅額資金始能完成。是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而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818號判決參照)。 ⒉原告依民法第51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終止契約而生 之損害,並主張已施作完成如附表所示之面積,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證明之責。經查: ⑴原告提出現場照片80張為證(見本院第一卷第68至87頁),然由本院第一卷第68至84頁共68張照片觀之,適可認原告就該照片所示部分均未完工,僅85至87頁中11張照片(86頁右下方照片無從認已完工),可堪認具完工之外觀,而該部分照片所示,仍無從認定超過被告已給付752,565元工程款。又證人何春足證稱:我們每個樓 層都已施作好了,我們是逐樓做,原證3這些照片都是 施工中拍攝的,第一卷第85頁照片是7樓完成的,其他 都是在施工中拍的,沒有完成的照片,因為黃風基說有請其他工班進來幫忙,叫我們停掉,所以沒有拍照片;我不知道各樓層做完之面積,但7、8、9樓是全部完成 ,4樓只剩診療間天花板沒做,其他都做完,5樓全部的烤漆都好做,只剩病房還沒上漆,其他都做好了,2、 6樓全部未上漆,但批土、AB膠、研磨都已完成;這些 已經完成的部分是原告認定的完工或是業主認定的完工,要問原告;工人完成後是否需經原告確認,要問原告;黃風基或業主有無說已完成,是由原告與黃風基接洽的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217頁背面、218頁背面)。證人何春足既稱原告係逐樓施作,且均施作完成,何以所稱完成部分僅7樓有拍照片,而其他樓層既於施工中有 拍攝照片,則完成後更應拍照保全證據,斷不可能僅有施工中照片,然證人何春足所稱已完工之其他樓層,竟無完工照片,足認原告所提上開照片(本院第一卷第68至87頁照片),應係被告通知原告退場時,原告於退場時所拍攝之現況照片,依該等照片所示,足證原告有甚多工程未完工。另證人何春足證稱:5樓僅剩病房未上 漆,其他都做好了等語;然證人趙元偉證稱:退場時我的5樓還沒有完工,還在半成品階段等語(見本院第二 卷第13頁),證人何春足證述與證人趙元偉證述不符,證人何足春所述原告已完工部分,尚難信為真實。再者,證人何春足就已完工部分,品質是否符合業主要求,其均稱要問原告,則證人何春足實無法證明原告施工已符合樣品間品質。 ⑵證人趙元偉證稱:我工作內容是4到6樓接縫補土,我做到6月時「基哥」有叫一組人來,之後我就沒有再進場 ,當時5樓還沒有完工;我批土完後,不用經「基哥」 說可系爭審核表單以才噴漆,我做的只是半成品,「基哥」要看的是完成品;我於6月退場時,4樓已經做到噴完面漆,6樓至少有做研磨,有沒有噴漆不確定,5樓、7至9樓烤漆的部分原告有先做了,2樓已經批土完成了 ,不知道有沒有研磨,就我看油漆的施工品質有符合樣品屋的品質;我所說的各個樓層已經完成部分,我只是大概看,其他人油漆、烤漆的工作品質,我沒有很仔細去看,7至9樓不會常常去看,我只是去找原告或原告的太太,4至6樓不屬於我的工作,我不會很仔細去看他們施工,2樓我只知道原告發包出去等語(見本院第二卷 第12頁背面至13頁、14頁背面至15頁)。證人趙元偉係負責4至6樓接縫批土,而此僅為油漆工程最初步驟,是縱其負責部分已施作完成,亦難證明原告就油漆或烤漆等已完成至兩造所約定樣品間之品質;又證人趙元偉至其他樓層既僅係去找原告或原告太太,並未仔細看他人施工品質,顯見證人趙元偉未至各角落仔細確認施工面積及施工品質,是證人趙元偉所稱原告已施工完成,且符合樣品間品質,尚難採信。 ⑶被告辯稱原告施作不符樣品間品質,且出工人數不足,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完工乙節。業據證人蔡勝存證稱:因為驗收要經過我,原告施作的品質不行、時間也來不及,已經跟原告講過很多次,但後來都沒有完成,原告作的根本不能交付,我們還必須磨掉重做,全部樓層都是這樣,而且9樓的門片應該要用油性漆,但原告用水性 漆,導致門片變型,我們還要敲掉,其他木工都必須重做;有些補縫的也都裂開,還必須刮掉重新補;因為要將原告做的刨掉、磨除,所增加的成本及時間施工,導致增加很多錢;原告於6月25日離場之前,所施作的沒 有一處可以繼續用,原告的工法不對,如9樓的門要用 批土,但原告用石膏水,結果門吸水後就變形,我除了現場監工外,還有負責李茂盛醫院5到9樓的木工,原告也有貼我9樓的門十幾萬元;7樓我們都有重做過,第一卷第85至88頁照片雖然看不出來哪裡有問題,但實際上我們都有重做過,因為無法交付,烤漆的部分,應該先將批土批好、磨平才能烤漆,但原告批土沒有批好、磨平,烤起來就會坑坑疤疤;5至9樓共有50個套房,原告只有5個工人,我一直叫原告增加工人,但原告都沒有 增加,所以一定無法完成,後來我們是有50個工人做了2個月還要加夜班才完工的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242至243頁)。證人曾明輝證稱:是黃風基叫我去,從104年6月底做到104年9月初,施作2、5、6、9樓,前手已經 施做部分的品質很粗糙,批土沒有經過研磨就上漆,所以很粗糙,烤漆、仿古也都是沒有研磨就上漆,這4個 樓層都重新研磨再批土再油漆,全部漆都磨掉,磨到批土以下,批土也要磨掉;上漆的標準是要用目視看沒有毛刷的痕跡才過關,有樣品屋的標準可對照,我進場時看到上漆品質很粗糙,不能通過驗收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257頁背面至258、260頁)。此外,並有原告施工 後木作裝潢產生裂縫之照片(見本院第一卷第69頁右下,原告所提照片),原告施工將油漆塗於木作上之照片,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6至144頁),足見原告所稱完工部分,確未符合兩造約定樣品間之品質。 ⒊原告所施作部分既未符合兩造約定樣品間之品質,原告就終止前施作部分即無從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 報酬,即屬無據。 ㈤兩造系爭契約係經被告終止並非解除,已如前述,則原告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70,581元,亦屬無據。況原告未舉證證明施作部分已符合 兩造約定品質,且原告所施作者幾乎均需由被告另行雇工磨除,自難認被告有受領原告給付勞務之利益,則縱認兩造係解除系爭契約,原告亦無從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勞務或不當得利。原告所施作之品質業經證人蔡勝存、曾明輝證述明確,且系爭工程業經被告另行雇工施作,原告所施作之現況已不存在,則原告聲請將系爭工程囑託鑑定機關鑑定,經核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所施作完成者,有超過被告已給付752,565元之面積,且未證明施作完成部分已符合兩造約定 品質,則原告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已施作之承攬報酬2,470,58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又系爭契約係經被告終止,則原告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70,581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原告主張各樓層完成面積): ┌──┬───────────┬─────┬──────┬──────┐ │樓層│ 項目 │施作面積 │單價 │應支付工程款│ ├──┼───────────┼─────┼──────┼──────┤ │2樓 │批土、AB膠(天花板) │149.03坪 │600元/坪 │89,418元 │ │ ├───────────┼─────┼──────┼──────┤ │ │批土、AB膠(牆壁) │89坪 │120元/坪 │10,680元 │ ├──┼───────────┼─────┼──────┼──────┤ │4樓 │上漆(天花板) │223坪 │1100元/坪 │245,300元 │ │ ├───────────┼─────┼──────┼──────┤ │ │上漆(牆壁) │158.44坪 │750元/坪 │118,830元 │ │ ├───────────┼─────┼──────┼──────┤ │ │烤漆 │1384才 │150元/坪 │207,600元 │ │ ├───────────┼─────┼──────┼──────┤ │ │批土、AB膠(天花板) │73.4坪 │600元/坪 │44,040元 │ │ ├───────────┼─────┼──────┼──────┤ │ │批土、AB膠(牆壁) │321.63坪 │120元/坪 │38,595.6元 │ ├──┼───────────┼─────┼──────┼──────┤ │5樓 │烤漆 │1199才 │150元/才 │179,850元 │ │ ├───────────┼─────┼──────┼──────┤ │ │批土、AB膠(天花板) │263.1坪 │600元/坪 │157,860元 │ │ ├───────────┼─────┼──────┼──────┤ │ │批土、AB膠(牆壁) │207.2坪 │120元/坪 │24,864元 │ ├──┼───────────┼─────┼──────┼──────┤ │6樓 │批土、AB膠(天花板) │155.24坪 │600元/坪 │93,144元 │ │ ├───────────┼─────┼──────┼──────┤ │ │批土、AB膠(牆壁) │218坪 │120元/坪 │26,160元 │ ├──┼───────────┼─────┼──────┼──────┤ │7樓 │上漆(天花板) │213.49坪 │1100元/坪 │234,839元 │ │ ├───────────┼─────┼──────┼──────┤ │ │上漆(牆壁) │20坪 │750元/坪 │15,000元 │ │ ├───────────┼─────┼──────┼──────┤ │ │烤漆 │3723.12才 │150元/才 │558,468元 │ │ ├───────────┼─────┼──────┼──────┤ │ │批土、AB膠(牆壁) │110坪 │120元/坪 │13,200元 │ │ ├───────────┼─────┼──────┼──────┤ │ │仿古 │144.9尺 │250元/尺 │36,225元 │ ├──┼───────────┼─────┼──────┼──────┤ │8樓 │上漆(天花板) │213.49坪 │1100元/坪 │234,839元 │ │ ├───────────┼─────┼──────┼──────┤ │ │上漆(牆壁) │130坪 │750元/坪 │97,500元 │ ├──┼───────────┼─────┼──────┼──────┤ │9樓 │上漆(天花板) │213.49坪 │1100元/坪 │234,839元 │ │ ├───────────┼─────┼──────┼──────┤ │ │上漆(牆壁) │130坪 │750元/坪 │97,500元 │ │ ├───────────┼─────┼──────┼──────┤ │ │烤漆 │3723.12才 │150元/才 │558,468元 │ │ ├───────────┼─────┼──────┼──────┤ │ │仿古 │144.9尺 │250元/尺 │36,225元 │ ├──┴───────────┴─────┴──────┴──────┤ │總計:3,353,444.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