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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訴人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70,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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