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吳國聖
- 上訴人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 訴 人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19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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