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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681 元(計算式:1,053,391 +2,275,290 =3,328,68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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