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3號
- 上訴人
- 李怡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