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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告
張昆輝
被告
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中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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