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 告 張昆輝 被 告 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中救字第23號裁定 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