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
- 原告
- 張昆輝
- 被告
- 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中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