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54號上 訴 人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涼洲、王友秀、王友吟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235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