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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告
誠智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欣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娟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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