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4號上 訴 人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242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3,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