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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告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枝樑
被告
吳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12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項裁定業於同103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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