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藍文良
- 被告
-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枝樑
- 被告
- 吳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12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項裁定業於同103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