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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告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枝樑
被告
吳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枝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枝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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