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藍文良
- 被告
-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枝樑
- 被告
- 吳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枝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枝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