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 告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枝樑 被 告 吳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枝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枝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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