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穎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871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8,000 元,共計54萬9,87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