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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

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穎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871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8,000 元,共計54萬9,87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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