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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4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慧貞李嘉益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上訴人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上訴人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淑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5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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