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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3,2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1,363,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