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6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家萱 被 告 謝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辰耀公司)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邀同被告李家萱、謝智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約定於106 年1 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借款日起依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碼年息3.625%(即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隨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隨時調整,如遲延給付,除仍依約計付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加倍計付外,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被告自104 年5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1,205,35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㈡被告辰耀公司復於103 年7 月2 日邀同被告李家萱、謝智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5萬元,約定於106 年7 月2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當時年息為1.37% )加碼年息3.63% (即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隨原告銀行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隨時調整,如遲延給付,除仍依約計付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加倍計付外,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被告自104 年6 月2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460,497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付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3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參照)。查被告辰耀公司向原告借用前述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李家萱、謝智榮為其連帶保證人,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