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89號
- 原告
- 千億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裕
- 被告
- 勵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生產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可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生產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惟查,兩造簽立之合作生產契約書第8條定明:「若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等情,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證物一可證,則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依職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