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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

給付運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

上訴人
被告
東方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14元(計算式:

1,349,777 -1,253,063 =96,7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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