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
- 上訴人
- 被告
- 東方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14元(計算式:
1,349,777 -1,253,063 =96,7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