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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告
上品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複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告
閎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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