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 原告
- 上品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連登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敬軒律師
- 被告
- 閎睿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宗
- 訴訟代理人
- 胡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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