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謝俊安、林朝宗
- 原告上品工程行
- 被告閎睿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上品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閎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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