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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林朝宗

  • 原告
    上品工程行
  • 被告
    閎睿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上品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閎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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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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