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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閎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品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5,3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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