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鄭炎昌 劉麗華 陳玉季 鄭中二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富 原 告 曾淑敏 梁龍釭 朱亭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進生 吳嘉陵 被 告 築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朱仙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炎昌新台幣312,8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麗華新台幣292,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季新台幣260,16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鄭中二新台幣230,4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50,400元, 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淑敏新台幣270,4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梁龍釭新台幣268,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給付原告朱亭錡新台幣304,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本判決於原告鄭炎昌、劉麗華、陳玉季、鄭中二、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淑敏、梁龍釭、朱亭錡各以如附表「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損害賠償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現金或等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分別為原告鄭炎昌、劉麗華、陳玉季、鄭中二、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淑敏、梁龍釭、朱亭錡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時,蘇淑津亦為原告之一,嗣其於民國106年2月8日當庭撤回其個人部分之訴訟,經被告表示沒 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58頁),揆諸上開說明,已生撤回之 效力。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炎昌新台幣(下同)336,000元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麗華329,600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 陳玉季264,000元。㈣被告應給付原告鄭中二232,000元。㈤被告應給付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6,000元。㈥被告 應給付原告曾淑敏304,000元。㈦被告應給付原告梁龍釭 304,000元。㈧被告應給付原告朱亭錡304,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106年2月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書狀變更訴 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炎昌312,800元。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劉麗華292,000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季 260,160元。㈣被告應給付原告鄭中二230,400元。㈤被告應給付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400元。㈥被告應給付 原告曾淑敏270,400元。㈦被告應給付原告梁龍釭268,000元。㈧被告應給付原告朱亭錡304,000元,利息部分均不變。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經被告之同意(見本院卷第258頁),自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分別為臺中市○○區○○街0巷00○00○00○00○00號 及臺中市○○區○○街000○000○000號「社南苑」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近期原告鄭炎昌所有建物外牆大理石無端掉落,經檢查係被告施工之固定工法,未使用不銹鋼(304#號)白鐵所製作之角鐵及不銹鋼白鐵製作之膨脹螺絲(304#號)固定,僅用黏著劑、鐵釘、薄鐵片將大理石板固定於外牆所造成,且於施工時未留有伸縮縫(石材冷縮熱脹之膨脹空間),致建物外牆大理石無端掉落、膨脹位移、凸出等瑕疵現象,其餘原告所有建物雖無此情形,惟因施工工法均相同,經徵詢專業技師意見後,技師表示其他7戶 也會發生相同狀況。被告興建之建物原應為供原告等人長住久安之建物,施工工法及固定零件必須達到安全無虞之狀態,卻有大理石外牆竟無端脫落、膨脹、剝離等,顯係施工工法及固定零件有瑕疵所致。然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均無法得到正面回應,被告更來函推說上開現象係因蘇迪勒颱風所造成,原告深感困擾與不安,在無法期待被告改善情形下,基於居住安全及往來行人安全,原告被迫先行自費委請訴外人福祥大理石加工廠重新進行建物外牆施工工法,將原有僅以黏著劑黏貼及不合常規鐵件(鐵釘、鐵片)之大理石外牆全部拆除後,重新以不銹鋼膨脹螺絲、不銹鋼彎角零件加以固定大理石外牆。 二、本件被告未依據適當工法施作外牆固定工程致建物外牆大理石無端掉落,經多次協商修繕未果,被告自為不完全給付。另依據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中市建師第8號鑑定報告書之鑑定 結果,本件原告房屋之外牆大理石確實存在施工瑕疵,且有必要全數拆除重新施作,且原告所支出之修繕費用亦屬合理。是以,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2項及第226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已支出修繕費用之損害賠償。 三、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炎昌31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麗華2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季260,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鄭中二23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淑敏27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梁龍釭2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給付原告朱亭錡30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抗辯: 一、被告採取之接著劑張貼法,屬正確施工方法之一,則以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僅有極少數住戶(即原告鄭炎昌)有剝落情況,可能原因應為施工過程不慎所致,合理之修繕方式應由被告逐戶辦理檢修,再依檢修結果進行必要之維修作業,而非原告所主張無論有無出現剝落或破裂均一律全面拆除重作,且外牆大理石張貼方法既不只一種,原告採取施工成本最高之方式並據此請求,亦難謂合法。縱依鑑定報告認為被告使用黏著劑時有未按照標準程序等導致黏著劑黏著效果大打折扣,惟鑑定報告所稱「因也屬同一工法、同一施工團隊,未來會類似前述5戶大理片掉落、破裂,恐難以排除」,顯 然缺乏證據,係以臆測方式推論每一原告之外牆大理石施工過程均有不慎,自難謂可採。 二、並答辯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等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人分別為臺中市○○區○○街0巷00○00 ○00○00○00號及臺中市○○區○○街000○000○000號「 社南苑」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告鄭炎昌所有之建物外牆大理石有掉落、膨脹位移、凸出情形,原告等人已自費委請福祥大理石加工廠重新進行建物外牆石材施工等事實,業據提出房地買賣契約書、估價單、外牆石材掉落、凸出及原告等人僱工修復之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4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原告另主張: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之原因為被告施工之固定工法,未使用不銹鋼(304#號)白鐵所製作之角鐵及不銹鋼白鐵製作之膨脹螺絲(304#號)固定,僅用黏著劑、鐵釘、薄鐵片將大理石板固定於外牆所造成,且於施工時未留有伸縮縫(石材冷縮熱脹之膨脹空間),致建物外牆大理石無端掉落、膨脹位移、凸出等瑕疵現象,其餘原告所有建物雖無此情形,惟因施工工法均相同,經徵詢專業技師意見後,技師表示其他7戶也會發生相同狀況等情,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兩造之爭點,應在於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膨脹位移、凸出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原告等人是否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若可請求,其等所得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三、關於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一)被告雖抗辯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之可能原因為施工過程不慎所致云云。惟本件經送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分析意見如下: 1、外牆大理石施工方法大致上分為濕式工法及乾式工法,濕式工法是在大理石背面採用背填黏著劑,將石材固定於結構體上的施工方法,其施工成本較乾式工法便宜,但施作工期較長,其他的缺點包括易受溫度、濕度之變化使水泥砂漿產生張應力,而造成石材扭曲變形、破裂、脫落,而且容易產生白華現象。 2、乾式工法係不採用背填粘著劑,而以五金繫件將石材固定於結構體的施工方法,其成本較高,但施工工期比濕式工法短,其耐候性、耐震性皆比濕式工法佳,唯施工成本較高。 3、最標準的乾式施工(姑且稱為甲型乾式施工),基本上在大理石上方使用2組L型不銹鋼鐵件做支撐吊掛,每組鐵件有1個L型鐵件,或2個L型鐵件(或L型+直線型),其中1 個L型不銹鋼鐵件以膨脹螺栓鎖定於結構體,另1個L型或 直線型不銹鋼鐵件固著於大理石,2個不銹鋼鐵L型鐵件可互相水平左右、垂直上下調整位置,縱使不平整的結構體表面,最後大理石牆完成面仍可調整成平整順平,若結構體平整則每組的L型鐵件的第2個L型鐵件可省略,每1片大理石四周留有5mm以上縫隙,以矽利康於縫隙填縫,因為 大理石背面完全沒有使用黏著劑,又稱乾掛式工法。 4、鑑定標的物的外牆大理石施工方法,屬半乾式施工,但工法略有不同(姑且稱為乙型乾式施工),經現場勘察及原告提供資料,其施工工法:以AB劑型黏著劑,於大理石片背填點狀(非全部填抹)黏著劑(詳照片23~25,p64~ p65),以長2cm鋼釘將薄鐵片釘於結構體(詳照片37~40,p7l~p72),薄鐵片另一邊勾於大理石背面縫槽(詳照片37、38,p71),並以相同黏著劑填抹縫(詳照片37、 38,p71),每一片大理石水平左右、垂直上下縫隙為0.5mm(詳照片42~44,p73~74),屬密縫貼法。 5、上述之鑑定標的物外牆大理石施工工法與標準乾掛式工法 之比較: ┌────┬───────────┬───────────┐ │ │鑑定標的物施工工法 │標準乾掛式工法 │ ├────┼───────────┼───────────┤ │大理石施│ 不銹鋼鐵片+黏著劑 │ 不銹鋼鐵件乾掛式 │ │作方法 │(鐵片厚度0.85mm) │(鐵片厚度3.87mm) │ ├────┼───────────┼───────────┤ │耐震性 │粘著劑粘著失敗時大理石│石材與壁體有空隙,較不│ │ │就脫落 │受結構體層間變位變形影│ │ │ │響,耐震性佳 │ ├────┼───────────┼───────────┤ │抗氣候 │因採密縫黏貼,大理石之│大理石間縫隙為5mm以上 │ │ │間縫隙僅為0mm-0.5mm, │,熱脹冷縮不受影響 │ │ │熱脹冷縮會擠壓大理石片│ │ │ │而破裂或脫落,且以長 │ │ │ │2cm鋼釘於牆壁 │ │ ├────┼───────────┼───────────┤ │承重性 │乾掛鐵片厚度僅為0.85mm│乾掛鐵件厚度3.87mm,以│ │ │,因大理石75cm*90cm大 │膨脹螺栓固定於牆壁,每│ │ │小即重40kg,容易變形導│一鐵件至少承受500kg以 │ │ │致大理石脫落 │上 │ ├────┼───────────┼───────────┤ │白華產生│機率高 │無 │ ├────┼───────────┼───────────┤ │施作工期│施工較快 │施工稍慢 │ ├────┼───────────┼───────────┤ │施工成本│價格較低 │價格較高 │ └────┴───────────┴───────────┘ 6、鑑定標的物外牆石材施工工法,如原告檢附外牆大理石破裂、剝落之照片(詳附件八,p52~p65),其失敗原因歸納如下: (1)採用0.85mm厚度之薄鐵片+黏著劑作吊掛支撐 說明: ①黏著劑於使用時以A劑+B劑當場混合,當正確混合比 例沒按照標準程序、或AB劑混合後放置過久、或大理石背面有砂塵、污漬等等都會導致黏著劑黏著效果大打折扣。 ②以0.85mm厚度之薄鐵片,隨意彎折勾於大理石背面縫槽(詳照片5、21~23,p54、p63~p64),因0.85mm厚度之薄鐵片容易彎折,且僅以長2cm鋼釘將鐵片釘 於牆壁,在地震劇烈搖晃下,以本案每一塊0.75*0.9m大理石至少重40kg,吊掛的僅有1片薄鐵片變形,大理石擠壓脫落機率甚大。 (2)外牆大理石片間上下左右採0mm~0.55mm之密縫舖貼 說明: ①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詳附件五,p26),有關容許層間相對側向變位其值不得 超過0.5/100,在結構設計已經有此考量,本案施作 的大理石高度大都為90公分,在地震左右上下搖晃下,側向位移(側向包括上下左右四周)可能達到最大值90公分*0.5/100=0.45cm=4.5mm,故外牆大理石片 四周的縫隙,若留設小於4.5mm縫隙,容易受地震左 右上下搖晃而擠壓大理石片,本案大理石片間縫隙為0mm~0.5mm密縫施工(詳照片42~44,p73~p74), 在地震頻繁的臺灣,採用密縫施工,又要避免大理石擠壓位移、破裂或掉落,是互相衝突的事,恐難以符合期望值。 ②近年全世界因暖化及熱島效應,年均溫度逐漸提高,臺灣又處亞熱帶,夏季太陽高溫照射下,大理石片上的溫度很輕易可達到攝氏60度以上,在熱脹冷縮的 物理變化下,採用密縫施工,並非明智之舉,大理石片熱脹冷縮擠壓四周的大理石片,導致裂痕破裂,甚至掉落,是遲早會發生的事。雖然採用密縫施工,或因其座向、有樹蔭、無他震、面積不大等等,好的外在環境,也有未曾發生裂痕、破裂或掉落之情事,但因密縫貼法失敗機率較高,這幾年業界的大理石工法,已經很少採用密縫(縫隙小於lmm以下者,甚至無 縫也算密縫)來舖貼外牆大理石,目前普遍的大理石工法勾縫縫隙至少都會留設5mm以上。 7、由原告提供之照片16~25(詳附件八,p60~p65),當欲修復並拆卸原有大理石片後,大理石片幾乎完好無破裂,而背填點狀的黏著劑,卻殘留部份黏著劑於結構體上、或部份黏著劑殘留在大理石背面、或點狀黏著劑全部附著於大理石背面、或結構體上異常乾淨無殘留黏著劑物(詳照片2、5、8、12、13~25,p52、p54~p56、p59~p65),意味著黏著劑的黏著力,是打了折扣,也就是說黏著力不佳,黏著劑若是發揮正常黏著效果,拆卸大理石片,大部份的大理石片會破壞損壞,就因為它是濕式工法。 8、此一社區同時間施工共有16戶別墅,經原告提供當初大理石掉落之照片,至少有社南街5巷21號、27號、28號;社 南街101號(非鑑定戶)、115號等5戶有破裂或掉落,其 大理石施作瑕疵比例高達31%,其餘11戶別墅的大理石,因也屬同一工法、同一施工團隊施作,未來會類似前述5 戶大理片掉落、破裂,恐難以排除。 (二)基於以上分析意見,鑑定報告結論認為: 1、 (1)本件建物外牆大理石所施作之方式為:厚度0.85mm不銹鋼鐵片+粘著劑,屬半乾式施工工法,建築技術規則並 沒有禁止使用此工法。 (2)依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僅規範建築物的結構體設計及施工,至於外牆的飾材如大理石、壁磚等的施工工法、黏貼材料、五金配件、勾縫大小完全沒有規範。 (3) ①另查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42章的石材磚舖貼,有關嵌縫,原則上,舖石材面磚/地磚之嵌縫應以抹 縫之方式處理,除另有規定外,嵌縫寬度不得小於 3mm或大於10mm(詳附件七,p41)。 ②防止石材剝離、脫落及污染,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A、拉鉤繫件僅能拉扣石材而不具承重之作用,每3m或每層樓應設置承重繫件,每片石材至少需要2個支撐點 (詳附件七,P49)。 ③上述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僅規範公共工程建築物,而本案為私人建築物,無需受限制及遵守。 2、 (1)本件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的原因,主要為大理石舖貼時,上下左右所留設的縫隙(勾縫)為0mm~0.5mm之密縫,容易受到地震之層間變位側向位移變形所擠壓;以及日照的熱脹冷縮,都會因大理石片間勾縫縫隙太小而擠壓大理石,導致大理石片產生裂紋、破裂、脫落。 (2)掉落的次要原因為僅以0.85mm薄鐵片勾住,支撐效果不佳,本案大理石一片約40kg,且背填點狀黏著劑黏著面積不足,當黏著劑施作不確實,發生鬆脫即開始產生擠壓,導致裂紋、破裂、脫落,若是位處最上方,更如骨牌效應,接續影響並擠壓下方的大理石片。 (3)因鑑定標的物為同時興建之16戶社區,其lF正面外牆、入口造型牆,高度約4m,皆為大理石材質,多數戶皆因入住不久,也尚未超過保固期,甚致尚未交屋點交。就於上述舖貼大理石處,有大理石片破裂、脫落之情事,上述損害並非使用者惡意破壞或使用不當,導致大理石片破裂或脫落,這些外牆大理石瑕疵應為被告施工所為,施作工法不恰當及不慎所致。 3、 (1)因為全杜區共16戶的lF正面外牆、入口造型牆,皆為相同的大理石舖貼方式,縱使有些戶數目前的大理石仍完好,尚未出現破裂或掉落情事,依學理、或過往普遍施工經驗或現有施工工法,以半乾式或濕式工法且大理石片留設密縫,大理石舖貼未出現瑕疵,但未來大理石擠壓破裂或者掉落的瑕疵是意料中的事,只是時間早晚而已。因為此社區共有16戶皆採同一工法、同一施工團隊施作,鑑定人認為有全部拆除重新施作之必要,並且以標準乾式施工工法施工,因為未來大理石掉落的時間點,沒有人可以預測,但只要掉落可能會砸傷人,且該大理石瑕疵並非屬於不需拆除重做的美觀瑕疵而已。 (2)雖然被告有針對黏著劑膠作材料試驗並有合格之判定,惟是在實驗室控制條件下所作的實驗(詳附件六,p27 ~p31),無法完全反應實際施作結果,工地現場施工 ,會存有AB膠混合比例不標準、高溫照設快速乾涸、黏膠混合後放置過久、大理石背部存有粉塵的施工不確實隱憂存在。(詳照片2、5、8、12、13~25,p52、 p54~p56、p59~p65)的黏著劑分別殘留於結構體、大理石片上、或黏著劑全部殘留於大理石片上、或結構體上異常乾淨(完全剝離),即為黏著劑黏著效果失敗之現象,當時施工不確實或不慎,證之不誣。再者被告所做的拉拔試驗,僅考慮單一方向拉力試驗,對地震上下左右震動的側向位移、日曬熱脹冷縮的擠壓等的破壞,並沒有納入考慮。 (3)鑑定標的物共8戶皆已拆除原有大理石,並重新委由福 祥大理石加工廠,以標準之乾式工法施工,工序包括:搭鷹架、拆卸大理石、更換破裂大理石、大理石裁切(因為原本留設0~0.5mm縫隙,現在要留設6mm縫隙,原有的每一片大理石幾乎都要再裁切縮小尺寸)、大理石磨邊、清除粘著劑、吊掛大理石、鎖定大理石、調整縫隙、矽利康填縫、清潔、垃圾清運、拆除鷹架等等,其材料、工資一定比一開始按步就班還貴。經查核其施工中之照片,及完工後現況,尚符合一般業界之標準乾式工法(乾掛式工法),其檢附之修復費及發票(詳附件九,p93~p104),尚屬合理,其重新施作所需之費用臚 列如下: 社南街5巷21號:336000元 社南街5巷23號:329600元 社南街5巷27號:264000元 社南街5巷29號:232000元 社南街5巷30號:296000元 社南街103號:304000元 社南街105號:304000元 社南街115號:304000元 (三)以上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06年1月6日中市建師(105-57 )鑑字第8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函見本院卷 第245頁,鑑定報告書外放),足見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 脫落之主要原因,在於被告施作時,採取近年來業界幾不採用之密縫施工,僅留設0mm~0.5mm之密縫,容易受到地震之層間變位側向位移變形所擠壓,及日照之熱脹冷縮,導致大理石片產生裂紋、破裂、脫落。次要原因則為被告僅以0.85mm薄鐵片勾住,支撐效果不佳,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每片重約40公斤,且被告施作時,背填點狀黏著劑黏著面積不足,黏著劑施作不確實,發生鬆脫即開始產生擠壓,導致裂紋、破裂、脫落,若是位處最上方,更加發生骨牌效應,接續影響並擠壓下方之大理石片。而該等密縫施工、僅以0.85mm薄鐵片勾住及背填點狀黏著劑黏著面積不足,其工法及零件均為被告所選擇、採行,當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甚明。 (四)被告雖聲請送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再次鑑定,然本件之鑑定單位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乃由合格建築師所組成之公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無疑,受理法院委託之鑑定案件經驗亦甚豐富,復與本件兩造均無利害關係,所為之鑑定當屬客觀,且已明確指出系爭建物外牆大理石掉落之原因所在,是本院認無再次送鑑定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關於原告等人是否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若可請求,其等所得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 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即在不 完全給付,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決 議,應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出賣人即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建物之外牆大理石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掉落、膨脹位移、凸出等瑕疵,應屬可採,已如前述。上開損害雖非結構性瑕疵,出賣人仍須負依債之本旨履行之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如主張:1、出 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 瑕疵之物,則在出賣人為各該給付以前,買受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2、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責任者,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並有民法第264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7年度 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建物上開瑕疵,其 產生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則系爭房屋之買受人即原告等人自得因被告之不完全給付,請求被告賠償,此與原告等人是否請求被告修復無涉,自不因原告等人自行修繕而免除被告賠償之責任。本院認為原告等人所受損害即系爭建物外牆石材之修復費用,前揭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已說明原告等人重新委由福祥大理石加工廠,以標準之乾式工法施工,工序包括:搭鷹架、拆卸大理石、更換破裂大理石、大理石裁切(因為原本留設0~0.5mm縫隙,現在要留設6mm縫隙,原有的每一片大理石幾乎都要再裁切 縮小尺寸)、大理石磨邊、清除粘著劑、吊掛大理石、鎖定大理石、調整縫隙、矽利康填縫、清潔、垃圾清運、拆除鷹架等等,其材料、工資一定比一開始按步就班還貴。經查核其施工中之照片,及完工後現況,尚符合一般業界之標準乾式工法(乾掛式工法),其檢附之修復費及發票(詳附件九,p93~p104),尚屬合理。且原告等人亦確 實支出如附表「損害賠償金額」欄所示之修繕費用,有原告等人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職是,原告等人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請求被告給付因系爭建物瑕疵所需之上開修繕費用即所減少之價值,自屬有據。(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 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等人對被告 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原告係於104年10月8日起訴繫屬本院,然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 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鄭炎昌312,800元;給付原告劉 麗華292,000元;給付原告陳玉季260,160元;給付原告鄭中二230,400元;給付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400元;給付原告曾淑敏270,400元;給付原告梁龍釭268,000元;給付原告朱亭錡304,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被告翌 日即104年10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伍、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已無礙本院上開審認,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陸、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宣告假執行者,其金額 或價額之計算,以各個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與「共同訴訟」,其合併判決者,即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申言之,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討論意見之研討結果)。本件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經合併計算其金額,已逾5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就本判決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 │編號│原告 │損害賠償金額 │ 假執行擔保金額 │ ├──┼──────┼────────┼─────────┤ │ 1 │鄭炎昌 │312,800元 │ 104,267元 │ ├──┼──────┼────────┼─────────┤ │ 2 │劉麗華 │292,000元 │ 97,333元 │ ├──┼──────┼────────┼─────────┤ │ 3 │陳玉季 │260,160元 │ 86,720元 │ ├──┼──────┼────────┼─────────┤ │ 4 │鄭中二 │230,400元 │ 76,800元 │ ├──┼──────┼────────┼─────────┤ │ 5 │勝品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250,400元 │ 83,467元 │ ├──┼──────┼────────┼─────────┤ │ 6 │曾淑敏 │270,400元 │ 90,133元 │ ├──┼──────┼────────┼─────────┤ │ 7 │梁龍釭 │268,000元 │ 89,333元 │ ├──┼──────┼────────┼─────────┤ │ 8 │朱亭錡 │304,000元 │ 101,33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