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 告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被 告 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38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5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5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