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5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10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不爭執之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7,400元(租金、違約金及不當得利部分均不併計),反訴部分核定為2,21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13,172元,反訴部分為34,467元,以上2筆合計147,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