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上訴人 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5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 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