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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力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津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被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禁止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勵福公司)、林溪文依被告台勵福公司民國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所作成核准推高機事業垂直分割方案暨堆高機事業垂直分割計畫書之決議(下稱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讓與營業、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予被告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勵福堆高機公司)暨辦理其他與公司分割有關之事項」,暨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台勵福公司與被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間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第四項「被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自被告台勵福公司受讓取得之營業、資產、負債其其他權利義務,應返還予被告台勵福公司」,原告均係以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主張之基礎;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台勵福公司依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下稱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出售及轉讓被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之股份予茂易企業有限公司」,則係以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主張之基礎。而查,原告就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已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刻正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審理中;原告就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亦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刻正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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