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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上欣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右璿(原名蔡佑銓)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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