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號
- 原告
- 嶠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黃盟訓
- 被告
-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紈
- 訴訟代理人
- 蒙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無法履約之損害。然查原告與被告所訂買賣合約(即原證一訂單確認單)備註第3條業已明定兩造「合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仲裁法院」,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由兩造合意之位於台北市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已以104年1月17日民事答辯狀請求本院裁定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