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祐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電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