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 原告
- 呂慧媺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苡瑄律師
- 被告
- 蔡輝煌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告
- 蔡銘振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怡宸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蔡輝煌」之記載,應補充「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蔡輝煌委任蘇慶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漏未列被告蔡輝煌之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