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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原告
呂慧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告
蔡輝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告
蔡銘振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黃怡宸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蔡輝煌」之記載,應補充「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蔡輝煌委任蘇慶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漏未列被告蔡輝煌之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