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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樺潔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雨東
即被告
賴淑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 年6 月15日補充送達上訴人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賴淑香,於105 年6 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王雨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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