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陳賴綉英
-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賴綉英 陳淑惠 陳振銘 陳冠之 陳美芳 陳美香 陳美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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