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上 訴 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 訴 人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吉即元奕廣告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