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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 上訴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劉阿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上 訴 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 訴 人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吉即元奕廣告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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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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