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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熊祥雲

  • 原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 被告
    王家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王家珍 張正宗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 萬3400元本息,嗣迭次變更聲明後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3400 元本息,主張被告王家珍侵占貨款金額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691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6號起訴書附表1所示,惟該起訴書附表1序號1關於鑫祥陽汽車部分,原告之前主張此部分現金侵占11萬元,與起訴書記載金額及此部分係匯款至被告張正宗帳戶,不同,且此部分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家珍侵占鑫祥陽汽車貨款時間及金額,亦與卷附存摺及交易明細不符,請原告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又原告既然擴張聲明,利息起算日一併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似有未洽,請斟酌是否更正(書狀請附繕本,俾利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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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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