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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王家珍
被告
張正宗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萬3400元本息,嗣迭次變更聲明後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3400 元本息,主張被告王家珍侵占貨款金額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691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6號起訴書附表1所示,惟該起訴書附表1序號1關於鑫祥陽汽車部分,原告之前主張此部分現金侵占11萬元,與起訴書記載金額及此部分係匯款至被告張正宗帳戶,不同,且此部分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家珍侵占鑫祥陽汽車貨款時間及金額,亦與卷附存摺及交易明細不符,請原告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又原告既然擴張聲明,利息起算日一併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似有未洽,請斟酌是否更正(書狀請附繕本,俾利本院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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