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博良(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博勇(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佩菁(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東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