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原 告 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慧 訴訟代理人 江廣燁 被 告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萱 訴訟代理人 謝志榮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之地址欄中,關於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 00弄000號1樓」;及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稱,應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當事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漏未記載「10巷」,爰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1樓」;另就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則誤載為辰「輝」實業有限公司,爰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上述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