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李聖聰
- 上訴人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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