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 上訴人
-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