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 原告
-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恆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明璋律師
- 被告
-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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