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