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