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