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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林威邦李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92號 原   告 林威邦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李慧娟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各金融帳戶自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之存摺影本;並提出被證七所列各項支出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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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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