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黃福興、王上苑
- 原告尚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盟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2號 原 告 尚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被 告 盟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上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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