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上 訴 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