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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原告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告
萬業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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