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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訴人
萬業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被上訴人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7389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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