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
- 上訴人
- 萬業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翔
- 被上訴人
-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7389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