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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張雲朋、吳景明

  • 上訴人
    中華素行生活經濟文化促進會
  • 被上訴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 訴 人 中華素行生活經濟文化促進會 台蒙經濟交流文化協會)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雲朋 被 上 訴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6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1250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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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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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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