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 訴 人 中華素行生活經濟文化促進會 台蒙經濟交流文化協會)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雲朋 被 上 訴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6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1250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