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上影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依萍
- 訴訟代理人
- 蕭育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凱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