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7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王頌儀
被告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麒裕
被告
李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蔣麒裕」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蔣麒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其中就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蔣麒裕」記載,其同時為被告,故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蔣麒裕」,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