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7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萬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至軍
- 被告
- 陳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2376元,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